工伤预防通用性知识-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处
工伤预防通用性知识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日期:2022-10-21

一、工伤保险的重要性

(一)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费率如何确定?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参保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后,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等因素,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能享受什么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五)在哪些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是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是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是拒绝治疗的。

二、工伤预防相关基础知识

(一)工伤的范畴。

Ø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Ø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Ø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死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用人单位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的义务。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的主要义务有:

1.取得或者达到相应的安全、卫生生产条件;

2.项目设计评估中需包括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

3.保证安全、卫生生产的资金投入;

4.制定安全、卫生生产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5.负责安全设备的配置与维护;

6.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卫生生产管理专职人员;

7.提供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8.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9.设置安全、卫生警示标志;

10.进行安全、卫生生产的培训教育;

11.在上岗前事先告知职工有关安全、卫生危害的情况;

12.做好职工宿舍的安全、卫生工作;

13.做好特种设备、危险物的安全生产工作;

14.对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等。

(三)职工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

1.遵守单位有关安全、卫生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卫生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关知识,提高安全、卫生生产技能;

4.发现安全、卫生生产隐患及时报告。

Ø 职工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方面的权利包括:

1.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相应待遇;

2.有获得生产危险情况的知情权;

3.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安全现象、行为,有批评、检举、控告权;

4.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有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权;

5.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强制冒险作业;

6.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

7.有权获得安全、卫生生产的教育培训;

8.有权获得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服务;

9.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备等。

(四)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五)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人事合同;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4.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据材料,因安全事故导致职工死亡的,提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报告。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或法院的证据材料;

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或法院的证据材料;

7.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的证据材料;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据材料;

9.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六)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待遇项目: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职工都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未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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